6 储运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6.1.2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6.1.3 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储运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6.1.2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6.1.3 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