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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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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
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 2 》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 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
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
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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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
?。
5.6.2【 本标准第5.】6.1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
《
, , ?1 ?支承:设备钢构架
】
— 1)单层构架的!梁、柱;
—
,
— :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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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
— 4)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构架的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 2 支承设备!钢支架
《
】 ,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
4 】 钢管架
》。
— 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当底》层低于4.5—m时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
】
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
,
】 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
】5 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承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
6 】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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