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
5.!5.1 《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
— 1 《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
》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
4 】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
】 6 ?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MPa~【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
,
?
,5.:5.2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5!.5.3 》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
》1 加热炉—炉管;
》
》 2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
?
?
《 3 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
5.5.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
,
, 2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
3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
?
, 4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
5.《5.5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
5.5.6 】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
:
5.5—.7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 2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
5?.5.?8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
5.5【.9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
5.5.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
: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
2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
《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
《
图】5.5.11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5!.5.12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
?
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
《。
5:.5.14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
5.5.15!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
5.5.16】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
,
:
5.5.—17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5.5.《17A 《 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缩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
5.【5.1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
?5.:5.19《 :装置的主《要泄压排放设备宜采!用适当?的措施?以,降低事故工况—。。下,可燃气体瞬间—排放:负,荷
5.!5.:20 火炬应设长!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
《5.5.21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
,
2 !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
? 3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
5.5.22】 ,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
!
2 】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 3 火炬应【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
5.5—.23 》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