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
5.5.1 】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
—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
》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 , :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 :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MPa~!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5!.5.2 》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
5.?5.3 《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
《 1《 加热《炉炉管;
【
2】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
! 3 《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
5《.5.?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 2 —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
?
》3 :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 4 《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
5.5】.5 ?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5.】5.6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
5.5.!7 :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
:
?。 ? 2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
5.》5.8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
》5.5.9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5】.5.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
2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
?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
】
,
:图,5.5.《11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
《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
:5.5.《1,2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
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5.】5.14 》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
5.5【.15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5.5.16—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
5.》5.17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
?5.5.17A 】。 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缩》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5】.5:.,1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
5.5】.19? , 装置的主要泄压】排放设备宜采用【。适,当的措施《以降低事故》工况下可燃气体瞬间!排放:负荷:
5【.5.2《0 : ,火,炬,应设长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
5?.5.2《1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 3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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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2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
》
》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
【3 ?火炬应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
5.5.23 】 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