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60-2008(2018年版) 建标库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MPa~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5.5.2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5.5.3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1  加热炉炉管;

    2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

    3  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5.5.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5.5.5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5.5.6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5.5.7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5.5.8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5.5.9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5.5.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2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图5.5.11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5.5.12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5.5.14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5.5.15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5.5.16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5.5.17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5.5.17A  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缩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5.5.1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5.5.19  装置的主要泄压排放设备宜采用适当的措施,以降低事故工况下可燃气体瞬间排放负荷。

5.5.20  火炬应设长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5.5.21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5.5.22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  火炬应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5.5.23  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