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 4.1  !区域规划《 — ,。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 4.1.—2, ,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4.》1,。.3 ?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 4.—1.6 《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  》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 ?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 :      —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    《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 ?  ?   ?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     》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      】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     】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 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符《合表4.1.9A-!1和表4.1—.9A-2的规定】 》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表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4.1.10 !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 【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 , ,     》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 ,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    《 ,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      —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 3 ?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 :。     》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