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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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区域规?划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
,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
》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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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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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3A 【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
!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
:
《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
【。 :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
—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
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符合表《4.1.9》A-1和表》4,.1.9A》-2的规定》
?
:。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
表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
!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
《
4.?1.1?。1 :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 , 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
】 , ?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1.1》2 :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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