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
4.1】 :区域规划
—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
: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
《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
? 《2 :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
》
—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 ,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
《 ?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
—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 《 :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
,
【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
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符合】表4.1《.9A-1和表4.!1.9A-2的规定!。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表》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
: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
—。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表《4.1.11 【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 》 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 【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4.1.12 !。。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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