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区,域规划
【
?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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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 , 《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
!。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 3A 》。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
》 : 《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
》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
, :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
》 ?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符—合表4.《1.9A-1和表4!.1.9A-2的规!定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表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 《 :。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 《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
,
,
:。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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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2— ,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3 】。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
!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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