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
4.【1, 区域规划
【
—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
》4.1.2 —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
《 2 —。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
?
4.1.8 】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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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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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
【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 :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 3B —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 ?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 【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 —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
,
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符合表—4.1.9A—-,1,和表4.1》.9A-《2的规定《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
表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 ,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
】 ?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
? 》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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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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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2 ?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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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