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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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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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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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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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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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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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
》4.1.7》 ,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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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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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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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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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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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
—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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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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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3B !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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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
,。
?。 ?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
】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
, 《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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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符?合表4.1.—9A-1和表4【.1.9《A-2的规定
】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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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
—。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 《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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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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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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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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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
】。。 ,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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