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4 —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区域规划 【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 : ?4.1.《2 :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 ,。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 ,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 :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  》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    【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 ,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 ?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 》。    】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     —  :。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 , , 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    】    《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 :。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   》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 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符》合,表4.?1.:9A-1和表4.1!.9A-2的规定 !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表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       【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 ?       】 ,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       【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