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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区域》规划 ! 4.1.1— ,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 :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 ?4.1.4 —。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 4.1.5! ,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 ?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 :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   1 》 不宜通过生—产区;?。   】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 , ? 4.1.8 【。。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 , : :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     —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    3B 【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    —    《。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 《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 :    《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   —。   ?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符合表4.—1.9A-1—和表4.1.9【。A,-2的规《定 《。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表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 《    《    《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     】。  :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  —   注1 —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    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        】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1.1?2, ,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