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区域规划
》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
—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
?。
4.1.9 】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
!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
】 ,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 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
:
《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
【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
?
!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
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符合表4.1.9A!-1和表4.1【.9A?-2的规定
【。
:。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表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
?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
】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 》 ,。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
,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
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
:。
《
: ? 注1 《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
【。 :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