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 区域规划 【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 ? ,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 ? 4.?1.7 《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   【  1 《 不宜通过生产【区; 》 , :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 4.1.9 】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 《 , 》。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  ?    《。。 ,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   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  ?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  ?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      —。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     》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 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符合!表4:.1.9《A-1和表》4.1.9》A-2的规定—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 ,表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 《 ?。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 ?。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      【 ,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 ?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 , , :  :  :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 ? 表4.1.11 !。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      —  2 《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    《。    3 —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   ? ,  :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