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10.4  居民生活用气

10.4.1  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0.75~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

10.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10.4.3  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  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3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术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5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10.4.5  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

    2  有外墙的卫生间内,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但不得安装其他类型热水器;

    3  装有半密闭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

    4  房间净高宜大于2.4m;

    5  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和地板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6  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10.4.6  单户住宅采暖和制冷系统采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阳台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

    3  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和墙壁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0.4.7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规定。

10.4.8  居民生活用燃具在选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