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10.3  燃气计量

10.3.1  燃气用户应单独设置燃气表。

    燃气表应根据燃气的工作压力、温度、流量和允许的压力降(阻力损失)等条件选择。

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

    2  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

        1)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2)  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  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

        4)  经常潮湿的地方;

        5)  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6)  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

        7)  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

        8)  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3  燃气表的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5℃以上。

    4  住宅内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内,当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在户门外。

    住宅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得小于10cm。

    5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10.3.3  燃气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输送燃气过程中可能产生尘粒时,宜在燃气表前设置过滤器;

    2  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燃气表后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