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商业用—气
《
?
10.5.1 !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
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
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
【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
:
4 】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
!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 《。 2)—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 : 《 ,3) ? 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
10.5.—。4 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
】。2 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
10.【5.5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
,
? 2 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
:。 3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
: 4 》。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 5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
?
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 2 》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
,
,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
》 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10.?。5,.8 《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
1》0.5.9》 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 2 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的荷载》;
?。
?
? , 3 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
,
4 】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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