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商业用气
【
》
10.5.1 !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
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
》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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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
!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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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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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
! 3) 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1!0.5.4 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 , 2 —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
10.5.5 】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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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
,
3 !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
4 】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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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
10.5.7 】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
【 2 ?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 :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 , 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10!.5:.8 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10!.,5.9 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 2》 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的荷载;
!
,
? 3 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 4 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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