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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商业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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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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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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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
!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
, 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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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
》 ? 2)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
《
《 3) !。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
10.5.4! 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
,
2 】 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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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
2【 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
,
】3 :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 4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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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
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 2 —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
】 3 ?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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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10.5.》8 ?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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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 , 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 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 2 《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的?。荷,载;
《
》 3 》 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 4 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