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10—.5:  商业用气 】 》 10.《5.1 《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 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 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 ,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    【 3: ,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 《     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  :   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 》     》 , ,。 2)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  》  :   ?  3?)  ?。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 10.5.【4  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    》 2:  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 :10.5.5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   》。。  2?  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  2 《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  ?  : 3 ?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   4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5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 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     2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  ?   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 10.5.8 ! 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 10.5.】9, , 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     2 【 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的荷载; 】。 ,     —3  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     —4, , 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