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10.《5 : 商业用气 ! 10.5】.1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 《 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 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     !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 ,    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 1)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   》   ?   2)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 《    《     3)  !。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 10.5.4!  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 ,     2 】 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 》10:.5.5 》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     2【  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 ,     】3 :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  4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5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 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    2 —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    】 3 ?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 :     【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10.5.》8  ?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 10.】5.9? , 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 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 2  《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的?。荷,载; 《  》   3 》 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    4  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