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9.3.1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采用气瓶组作为储存及供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总容积不应大于4m3

    2  单个气瓶容积宜采用175L钢瓶,最大容积不应大于410L,灌装量不应大于其容积的90%。

    3  气瓶组储气容积宜按1.5倍计算月最大日供气量确定。

9.3.2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露天(可设置罩棚)设置。气瓶组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3.2的规定。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单个气瓶容积不应大于410L。

9.3.3  设置在露天(或罩棚下)的空温式气化器与气瓶组的间距应满足操作的要求,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或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9.3.2条气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3一档的规定。

9.3.4  气化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气化装置的配置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

9.3.5  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