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9.3.1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采用气瓶组作为储存及供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总容积不应大于4m3。
2 单个气瓶容积宜采用175L钢瓶,最大容积不应大于410L,灌装量不应大于其容积的90%。
3 气瓶组储气容积宜按1.5倍计算月最大日供气量确定。
9.3.2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露天(可设置罩棚)设置。气瓶组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3.2的规定。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单个气瓶容积不应大于410L。
9.3.3 设置在露天(或罩棚下)的空温式气化器与气瓶组的间距应满足操作的要求,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或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9.3.2条气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3一档的规定。
9.3.4 气化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气化装置的配置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
9.3.5 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