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9.4.1  液化天然气储罐、设备的设计温度应按-168℃计算,当采用液氮等低温介质进行置换时,应按置换介质的最低温度计算。

9.4.2  对于使用温度低于-20℃的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规定。

9.4.3  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不大于50mm的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可采用法兰、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连接应采用法兰或焊接连接;法兰连接采用的螺栓、弹性垫片等紧固件应确保连接的紧密度。阀门应能适用于液化天然气介质,液相管道应采用加长阀杆和能在线检修结构的阀门(液化天然气钢瓶自带的阀门除外),连接宜采用焊接。

9.4.4  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进行柔性计算,柔性计算的范围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规定。

9.4.5  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的方式,不宜采用补偿器进行补偿。

9.4.6  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该材料应具有良好  的防潮性和耐候性。

9.4.7  液态天然气管道上的两个切断阀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阀,放散气体宜集中放散。

9.4.8  液化天然气卸车口的进液管道应设置止回阀。液化天然气卸车软管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其设计爆裂压力不应小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5倍。

9.4.9  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容器本体及附件的材料选择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和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9.4.10  液化天然气储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及阀口总通过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9.4.11  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选用奥氏体不锈钢弹簧封闭全启式;

    2  单罐容积为100m3或100m3以上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的管径。放散管宜集中放散;

    4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置切断阀。

9.4.12  储罐应设置放散管,其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2.12条的规定。

9.4.13  储罐进出液管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并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

9.4.14  液化天然气储罐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两个液位计,并应设置液位上、下限报警和连锁装置。

    注:容积小于3.8m3的储罐和容器,可设置一个液位计(或固定长度液位管)。

    2  应设置压力表,并应在有值班人员的场所设置高压报警  显示器,取压点应位于储罐最高液位以上。

    3  采用真空绝热的储罐,真空层应设置真空表接口。

9.4.15  液化天然气气化器的液体进口管道上宜设置紧急切断阀,该阀门应与天然气出口的测温装置连锁。

9.4.16  液化天然气气化器或其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环境气化器的安全阀泄放能力必须满足在1.1倍的设计压力下,泄放量不小于气化器设计额定流量的1.5倍。

    2  加热气化器的安全阀泄放能力必须满足在1.1倍的设计压力下,泄放量不小于气化器设计额定流量的1.1倍。

9.4.17  液化天然气气化器和天然气气体加热器的天然气出口应设置测温装置并应与相关阀门连锁;热媒的进口应设置能遥控和就地控制的阀门。

9.4.18  对于有可能受到土壤冻结或冻胀影响的储罐基础和设备基础,必须设置温度监测系统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9.4.19  储罐区、气化装置区域或有可能发生液化天然气泄漏的区域内应设置低温检测报警装置和相关的连锁装置,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9.4.20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9.4.2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应设置事故切断系统,事故发生时,应切断或关闭液化天然气或可燃气体来源,还应关闭正在运行可能使事故扩大的设备。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设置的事故切断系统应具有手动、自动或手动自动同时启动的性能,手动启动器应设置在事故时方便到达的地方,并与所保护设备的间距不小于15m,手动启动器应具有明显的功能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