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9.2.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规模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供应用户类别、数量和用气量指标等因素确定。

9.2.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储罐设计总容积应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9.2.3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站址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地段。

9.2.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4的规定。

    注:1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2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9.2.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5的规定。

    注:1自然蒸发的储罐(BOG罐)与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2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9.2.6  站内兼有灌装液化天然气钢瓶功能时,站区内设置储存液化天然气钢瓶(实瓶)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m3

9.2.7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气化及调压等装置区)和辅助区。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9.2.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生产区应设置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9.2.9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1个对外出人口。当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

9.2.10  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1/4,且不应小于1.5m;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

    2  储罐组四周必须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的设计应保证在接触液化天然气时不应被破坏;

    3  防护墙内的有效容积(V)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因低温或因防护墙内一储罐泄漏着火而可能引起防护墙内其他储罐泄漏,当储罐采取了防止措施时。

        V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最大储罐的容积;

        2)  当储罐未采取防止措施时,V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所有储罐的总容积;

    4  防护墙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5  严禁在储罐区防护墙内设置液化天然气钢瓶灌装口;

    6  容积大于0.15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容器)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容器均不应永久地安装在建筑物内。

9.2.11  气化器、低温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环境气化器和热流媒体为不燃烧体的远程间接加热气化器、天然气气体加热器可设置在储罐区内,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类厂房的规定。

    2  气化器的布置应满足操作维修的要求。

    3  对于输送液体温度低于-29℃的泵,设计中应有预冷措施。

9.2.12  液化天然气集中放散装置的汇集总管,应经加热将放散物加热成比空气轻的气体后方可排入放散总管;放散总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得小于10m。

9.2.13  液化天然气气化后向城镇管网供应的天然气应进行加臭,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