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8.10.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最大小时消防用水量确定。

8.10.2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其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储罐区和设置在储罐室内的小型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供水强度的乘积计算确定。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储罐直径(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范围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的储罐按其全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冷却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

    2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10.2的规定。

    3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确定。

    注:1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总容积较大者确定。

        2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3的储罐或储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8.10.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罐或其他水源)、消防水泵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等。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供水的干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8.10.4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当储罐总窖积小于或等于22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储罐或储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火灾连续时间3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8.10.5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10.6  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宜采用喷雾头。卧式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宜采用喷淋管。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喷雾头或喷淋管的管孔布置,应保证喷水冷却时将储罐表面全覆盖(含液位计、阀门等重要部位)。

    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设计和喷雾头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规定。

8.10.7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水枪出口的供水压力:对球形储罐不应小于0.35MPa,对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25MPa。

8.10.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8.10.9  液化石油气站内干粉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表8.10.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注:1表中8kg指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

        2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可设置部分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