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8.9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

8.9.1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门、窗应向外开;

    3  封闭式建筑应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  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其技术要求应符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

8.9.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事故通风量每小时换气不应少于12次。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口总面积按每平方米房屋地面面积不应少于300cm2计算确定,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

8.9.3  非采暖地区的灌瓶间及附属瓶库、汽车槽车库、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8.9.4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其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钢框架和钢排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8.9.5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

    卧式储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不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8.9.6  在地震烈度为7度和7度以上的地区建设液化石油气站时,其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