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8.7  用户

8.7.1  居民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应设置在符合本规范第10.4节规定的非居住房间内,且室温不应高于45℃。

8.7.2  居民用户室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2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3  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8.7.3  单户居民用户使用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

8.7.4  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