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8.6.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表8.6.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 Ⅰ、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 Ⅰ级瓶装供应站出入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 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的规定;
2 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3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 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5 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6 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
7 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
8 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