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8.5  瓶组气化站

8.5.1  瓶组气化站气瓶的配置数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气瓶的配置数量可按1~2d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

    2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宜由使用瓶组和备用瓶组组成。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应根据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和高峰用气时间内单瓶小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

    备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宜与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相同。当供气户数较少时,备用瓶组可采用临时供气瓶组代替。

8.5.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商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注: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8.5.3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m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瓶组间内。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5.3的规定。

    注:1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当瓶组间的气瓶总容积大于4m3时,宜采用储罐,其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8.4.3和第8.4.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瓶组间、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限。当两者毗连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5.4  瓶组气化站的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8.5.5  瓶组气化站的气化间宜与瓶组间合建一幢建筑,两者间的隔墙不得开门窗洞口,且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瓶组间、气化  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8.5.3条的规定执行。

8.5.6  设置在露天的空温式气化器与瓶组间的防火间距不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5.3条气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3一档的规定执行。

8.5.7  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5.8  气化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气化装置的配置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