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 【瓶组气化站
】
8.5.!1 : 瓶组气化》站气瓶的配置数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
》 1? 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气瓶的配】。置数量可按1~2d!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
!。 2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宜由】使用瓶组和》备用:瓶组组?成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应根据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和:高峰用气时》间内单瓶《小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
》
,
? 备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宜!。与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相同当供气—户数较少时》备用瓶?组可采用临时—供气瓶组代替
!
:
8.5.2 【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商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 2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4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
— 注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8.5!.3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m—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瓶【组间内
—
《 ,。 ,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5》。。.3的规定
【
,
—
注】1 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 【2 当瓶组》间的气瓶总容积大】。于4m3时宜采【。用,储罐其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8.】4.3和第8.4.!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3 瓶组!间、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限当两者毗—连,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
?
8.5.》4 瓶组气化站】的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8.!5.5 瓶组【气化:站的气化间宜与【瓶组间合建一—。幢建筑两者间的隔】墙不得开门窗洞口且!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瓶组间、气化— , 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8—.5.?3条的规定执行【
—8.5.《6 设《置在露天的》空温式气化器—。与瓶:组间的防火间—距不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5.《3条气?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3【一档的规定执行
!
,
8.》5.7 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
:
8.5.》8 气化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气化?装置的配《置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