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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气化站和混气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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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由液化石—油气生产厂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宜根据《供气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 2 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3d左右的【用气量计《算确定
!8.4.2 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的选择宜按—本规范?第8.3.》6,条的规定执行—
?
8.4—.3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总容【。积等于或小于50m!3且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3的规定
【
2】 总:窖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8》.3.7条的规定
!
:。
《 表8《.4.3《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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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
,。
—。。 ? 2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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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当采用?地下储罐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 4 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执行《;
【 ? 5 气瓶!装置气化能力—不大:于150《kg/h的瓶组气】化混气站的》瓶组间?、气化混气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5.3条执行—
,
8—.,4.4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4的【规定
》
—
》 注1 防火间!距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
》 【 2 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
】 3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执行;
!
:。 《。 : 4 燃气热【水炉间是指》室内设置《微,正,。压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当:设置:其它燃烧方》式,的燃气热《。水炉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
,
《 5!。 与空温式气化器】的防火?间距:从,地上储?罐区的防护墙或【地下储?罐室外侧算起不应】小于4?m
》
8.《4.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进行—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储罐区、气化!、混气区《)和辅助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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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
,
8.4.6】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
》 《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 储罐总容积!。等于或小于》5,。0m3的气》化站和混气站其【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可不》设,置分区隔墙
—
8.4】.7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内—消防车道、对外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3.13条和—第8.?。3.14条》。的规定
】
8.4.》8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内,铁路引入线、铁【路槽车装卸线和【铁路槽车装卸栈桥】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3.16~8.!3.18条》的规定
—。
8.4.【9 :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2台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3.—19~8.3.【21条的规定
【
:
8.》4.10 —工业企业内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储罐总窖》积不:大于10《m3时可设置在独立!建筑物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小—于1:。m;
—
? ?2,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10的规!。定;
》。
3 !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闻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
《 4 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
—
,
8.4.11】 :气化间和混》气间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的规定
【
8.《4.:12 气化间和混!气间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12的!规定
》
】
《 :注1 空《温式气化《器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 —
】 , 《 2 压缩机室可】与气化间、混—气间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
】 3 燃气热】水炉间的门不—得面向气化间、【混气间?柴油发?电机伸向室》外的排烟管》管,。口不得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建、构筑!物,一侧;?
?。
? 】4 燃气热水炉间】是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热水?炉的建筑当采用其他!燃烧方式的热水【炉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
,
8.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等,于或小于100【m3:的气化站、混—气站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设置在压缩】机室山墙一侧其【山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4.14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3.33—条执行
】
8.4《.15 燃气【。。热水炉间与压缩机】。室,。、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
8.4.】16 气化、混气!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
!
【当设有足够的储气】设施时其总供气能】力,可根:据计算月最》大日平均小时—用气量确定
!
8.《4,.1:7 : 气化、《混气装置配》置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至少应有1台备用】
—8.4.18— :气化:间、:混气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气化、混气】。装,置亦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 :1 气《化间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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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气化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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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气化器操作侧!与内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 — 3) 》 ,气化器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
》 2 混》气,间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 《 《1) 混合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
》 : 2—) ?混合器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
《
】 3) 《 混合器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
3 【 调压、《计量装置可设置【在,气,化间或混气间内【
—8.4.19 【 液化石《油气可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混【合配制?成所需的混合气混】气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
:
— , :2 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主气源【时,燃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作—为调峰气《。源、补充《气源和代《用其他气源》。时应与主气》源或代用《。。气源具有良好的燃】烧,。互换性
《。
】 3: 混气系统—。中应设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百分含量接》近爆炸上限》的2倍时能自—动报警并切断气源的!安全连锁装置
】
【 4 混气装【置,的出口总《管上应设置检测混】合气:热值的取样管—。其热值仪宜与混气装!置连锁并能实—时调节其混气比【例
8.!4.20 》。 ,热值仪应靠近—取样点设置在—混,气间内的专用隔间或!附属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热,值仪间应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且与混气!间之:间的隔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
? 2 采取可】靠的通风措施使其室!内可:燃气体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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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热值仪间与混】气间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
?
4 】热值仪?间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面》高出0?.6m
】
8.4.21 】。 采用管《道供应气态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时《其露点应比管—道外壁温度低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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