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8.4  气化站和混气站

8.4.1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由液化石油气生产厂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宜根据供气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2  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3d左右的用气量计算确定。

8.4.2  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的选择宜按本规范第8.3.6条的规定执行。

8.4.3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容积等于或小于50m3且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3的规定。

    2总窖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8.3.7条的规定。

   表8.4.3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3当采用地下储罐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5气瓶装置气化能力不大于150kg/h的瓶组气化混气站的瓶组间、气化混气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5.3条执行。

8.4.4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4的规定。

    注:1防火间距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4燃气热水炉间是指室内设置微正压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当设置其它燃烧方式的燃气热水炉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与空温式气化器的防火间距,从地上储罐区的防护墙或地下储罐室外侧算起不应小于4m。

8.4.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进行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储罐区、气化、混气区)和辅助区。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8.4.6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储罐总容积等于或小于50m3的气化站和混气站,其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可不设置分区隔墙。

8.4.7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内消防车道、对外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3.13条和第8.3.14条的规定。

8.4.8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内铁路引入线、铁路槽车装卸线和铁路槽车装卸栈桥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3.16~8.3.18条的规定。

8.4.9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2台。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3.19~8.3.21条的规定。

8.4.10  工业企业内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储罐总窖积不大于10m3时,可设置在独立建筑物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小于1m;

    2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10的规定;

    3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闻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  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4.11  气化间和混气间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类厂房的规定。

8.4.12  气化间和混气间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12的规定。

    注:1空温式气化器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

        2压缩机室可与气化间、混气间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3燃气热水炉间的门不得面向气化间、混气间。柴油发电机伸向室外的排烟管管口不得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建、构筑物一侧;

        4燃气热水炉间是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热水炉的建筑。当采用其他燃烧方式的热水炉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8.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等于或小于100m3的气化站、混气站,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设置在压缩机室山墙一侧,其山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4.14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3.33条执行。

8.4.15  燃气热水炉间与压缩机室、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8.4.16  气化、混气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

    当设有足够的储气设施时,其总供气能力可根据计算月最大日平均小时用气量确定。

8.4.17  气化、混气装置配置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至少应有1台备用。

8.4.18  气化间、混气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气化、混气装置亦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1  气化间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化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2)  气化器操作侧与内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  气化器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2  混气间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合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2)  混合器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  混合器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3  调压、计量装置可设置在气化间或混气间内。

8.4.19  液化石油气可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混合配制成所需的混合气。混气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

    2  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主气源时,燃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作为调峰气源、补充气源和代用其他气源时,应与主气源或代用气源具有良好的燃烧互换性。

    3  混气系统中应设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百分含量接近爆炸上限的2倍时,能自动报警并切断气源的安全连锁装置。

    4  混气装置的出口总管上应设置检测混合气热值的取样管。其热值仪宜与混气装置连锁,并能实时调节其混气比例。

8.4.20  热值仪应靠近取样点设置在混气间内的专用隔间或附属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值仪间应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且与混气间之间的隔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  采取可靠的通风措施,使其室内可燃气体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0%;

    3  热值仪间与混气间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4  热值仪间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面高出0.6m。

8.4.21  采用管道供应气态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时,其露点应比管道外壁温度低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