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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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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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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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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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1.4 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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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应符:合本章有关》条文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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