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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气 》 《 : 4.1 — ,一般规定 【 《。 4.1.1  】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4!.,1.2  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4.1.3》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 4:。.1.4《  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 4.—1.5  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应【符合:本,章有关条文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