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制气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4.1.2 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1.4 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1.5 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应符合本章有关条文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