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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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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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4.:1.2 》。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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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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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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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应符合本章有关条!文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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