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3.2  燃气质量

3.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  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3.2.2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  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

    3  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

    4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3.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  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2.4  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  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  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  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  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