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82-2016 建标库

6  城市给水系统

6.1      

6.1.1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安全供水要求,并应根据城市地形、城乡统筹、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6.1.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对给水系统中的水源地、取水位置、输水管走向、水厂、主要配水管网及加压泵站等进行统筹布局。

6.1.3  现状给水系统中存在自备水源的城市,应分析自备水源的形成原因和变化趋势,合理确定规划期内自备水源的供水能力、供水范围和供水用户,并与公共给水系统协调。以生活用水为主的自备水源,应逐步改由公共给水系统供水。

6.1.4  地形起伏大或供水范围广的城市,宜采用分区分压给水系统。

6.1.5  根据用户对水质的不同要求,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

6.1.6  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的城市,应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6.1.7  有地形可供利用的城市,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6.1.8  城市给水系统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水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6.1.9  城市给水系统规划应统筹居住区、公共建筑再生水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