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82-2016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进行城市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给水水源和水源地,确定给水系统布局,明确主要给水工程设施的规模、位置及用地控制,设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提出水源保护、节约用水和安全保障等措施。

3.0.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其他类别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水质标准的规定。

3.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水压应根据城市供水分区布局特点确定,并满足城市直接供水建筑层数的最小服务水头。

3.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阶段与期限应与城市规划的阶段与期限相一致。

3.0.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0.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相应的城市规划范围一致。

3.0.7  当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水源地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道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道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对取水和输水工程规模进行统一规划。

3.0.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