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82-2016 建标库

4  城市用水量

4.0.1  城市用水量应结合水资源状况、节水政策、环保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规划等要求预测。

4.0.2  城市最高日用水量可采用下列方法预测。

    1  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法,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城市最高日用水量(万m3/d);

          q1——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

          P——用水人口(万人)。

    2  综合生活用水比例相关法,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2——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

          s——工业用水量与综合生活用水量比值;

          m——其他用水(市政用水及管网漏损)系数,当缺乏资料时可取0.1~0.15。

    3  不同类别用地用水量指标法,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i——不同类别用地用水量指标[m3/(hm2·d)];

          ai——不同类别用地规模(hm2)。

4.0.3  用水量指标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因素,在一定时期用水量和现状用水量调查基础上,结合节水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当缺乏资料时,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可按表4.0.3-1、表4.0.3-2、表4.0.3-3选用。

表4.0.3-1  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q1[万m3/(万人·d)]

    注:1  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上海、江苏、安徽;

        二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西藏自治区、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地区。

        2  本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3  P为城区常住人口,单位:万人。

表4.0.3-2  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q2[L/(人·d)]

    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与公共设施用水之和,不包括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表4.0.3-3  不同类别用地用水量指标qi[m3/(hm2·d)]

    注:1  类别代码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2  本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3  超出本表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的用水量指标可根据所在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4.0.4  当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年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W——城市年用水量(万m3/a);

          k——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居民生活水平及气候等因素分析确定。在缺乏资料时,宜采用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