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67-2014 建标库

8  供暖、通风和排烟

8.1  供暖和通风

8.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8.1.2  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  Ⅰ、Ⅱ、Ⅲ类汽车库;

    3  Ⅰ、Ⅱ类修车库。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集中供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不得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

8.1.5  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  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