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67-2014 建标库

8.2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8.2.2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的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4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  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  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8.2.5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

表8.2.5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注: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

8.2.6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8.2.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2.8  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9  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2.10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