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地下民用建筑
5.3.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3.1的规定。
表5.3.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5.3.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3.1中序号为6~8规定的部位外,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3.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