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22-2017 建标库

5.2  高层民用建筑

5.2.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表5.2.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5.2.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m2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4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其他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