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民用建筑
5.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5.1.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
表5.1.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5.1.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1.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