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A.4.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A.4.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的规定。
A.4.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A.4.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A.4.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A.4.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必须定期更换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