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9-2010 建标库

A.3  辅助疏散设施

A.3.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A.3.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A.3.3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