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 , A》.1  基本规定 ! , 《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  —。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    【 3 厂房》和仓库;《  【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    — 5  地下建【筑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  —。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     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 : ,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A.1.3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  《 ,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 ,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 , : ,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 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 , ?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