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
?
A.】1 基本》规,定
》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
《 : :1 :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
《。。
3 厂房!和仓库;
】。
《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 : 5 地下建】筑,。
《。
,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
?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
》 ?2 :。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
A.?。1.3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
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
?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
》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
,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