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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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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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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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
?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 3 厂【房和仓?库;
】。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
, 5 — 地下?建筑
【。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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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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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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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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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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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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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
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
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