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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
A】.1 ? 基本规《定
》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
《
《 3 厂房和仓库】;
【。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
,
5【 :地下建筑
】
,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
?
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
—。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
A.1【.3 《。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
,
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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