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 A.1】  基本规定— 》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  —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   ?。  3? 厂房和《。仓,库; ? 》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 :    《 5 ?。 地下建筑 】 :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 ,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  《   ?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 A.1.3!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 ,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 ? 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