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附录A 《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 《 A.1  !。基本:规定: ?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  1 《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 ,  :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     3! ,。厂房和仓库;— 》   ? ,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     5】  地?下建筑 】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   ? 2 ?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 A.1.3  !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 , , : 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 ? 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