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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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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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 1 《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
, :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
3! ,。厂房和仓库;—
》
? ,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
5】 地?下建筑
】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 ? 2 ?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
A.1.3 !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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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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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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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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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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