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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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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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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
: , 3 《厂房:和仓库;
】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 5 【地下建筑
【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
—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
《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
A.?1.3 》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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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
,
2 】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A】.,1.5 《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
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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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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