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
《
A》。。.1 基本规定
!。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
?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
《
?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
?
, 3 厂【房和仓库;
!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
《 5 地下!建,筑
?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 1 —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
: 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
: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
A.1.3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 2 》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
—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
A—.1.5 》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
: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