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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
,
A.【1 基《本规定?
?。
A—.1.1 》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
:。。。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 , 3 厂房和仓库!;
!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
:
5 !地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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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 ?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
】 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 ,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
A》.1.3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 ?。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
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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