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
》A.1 基—本规定
】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
,
《。 : 1 ?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
: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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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厂房【和仓库;
》
?
:。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
《 5 《地下建?筑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
1【 ,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
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
《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
A.1.】。3,。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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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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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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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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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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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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