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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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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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
—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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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厂房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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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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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地下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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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 ,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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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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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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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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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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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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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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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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