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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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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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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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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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
】3 厂房和仓库【;
》
,。
《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
》 , 5 地—下建筑
》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
2 】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
》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
,
A.1.3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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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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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A.1.5 —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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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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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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