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9-2010 建标库

6.2  

6.2.1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等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3  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4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  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6.2.2  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2  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

    3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4  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

   5  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意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采取断电等措施;

   6  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采取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等断电措施。

6.2.3  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超过60W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