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火灾危险源控制
6.1 用 火
6.1.1 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靠外墙设置;
2 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 墙面采用不燃材料;
4 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1.2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并应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250mm。
6.1.3 烟囱穿过可燃保温层、防水层时,在其周围500m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
6.1.4 多层居住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6.1.5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的村庄,其建筑的烟囱上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6.1.6 燃煤、燃柴炉灶周围1.0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6.1.7 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并应与卧室分隔;
2 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3 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4 无自然通风的厨房,应选用带自动熄灭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和与其连锁的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
5 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m,安装应牢固,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
6.1.8 既有厨房不满足第6.1.1条的规定时,炉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做不燃化处理,或与可燃材料墙壁的距离不小于1.0m;
2 灶台周围1.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于120mm的不燃烧材料隔热层;
3 炉灶正上方1.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6.1.9 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炉灶与火炕通过烟道相连通时,烟道部分应采用不燃材料。
6.1.10 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炉灰等宜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炉灰宜集中存放于室外相对封闭且避风的地方,应设置不燃材料围挡。
6.1.11 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1.12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6.1.13 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