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消防设施
5.0.1 农村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和消防点。
5.0.2 消防站的建设和装备配备可按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5.0.3 消防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有明显标识;
2 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
3 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
4 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
5 寒冷地区采取保温措施。
5.0.4 农村应充分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
5.0.5 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5.0.6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农村,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5.0.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村庄在消防站(点)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MPa;当村庄不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2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消防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
4 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农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
5 寒冷地区的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
6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m。
5.0.8 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 应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
3 有取水码头及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
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5.0.9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容量不宜小于100m3。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村庄,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2 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3 宜建在地势较高处。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6.0m;
4 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5 设有2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
6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0.10 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收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设施。
5.0.11 农村应根据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备相应的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5.0.12 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3.0h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至少应配置总长不小于150m的水带和2支水枪。
5.0.13 农村应设火灾报警电话。农村消防站与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
5.0.14 农村未设消防站(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斧、消防钩、消防梯、消防安全绳等消防器材。
5.0.15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