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物
4.0.1 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0.2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4.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4.0.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
1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高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低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建筑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
4.0.5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m。
4.0.6 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 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4.0.7 存放柴草等材料和农具、农用物资的库房,宜独立建造;与其他用途房间合建时,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隔开。
4.0.8 建筑物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