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08-2008 建标库

8.5  锚喷支护

8.5.1  喷射混凝土施工前,应根据围岩裂隙及渗漏水的情况,预先采用引排或注浆堵水。

    采用引排措施时,应采用耐侵蚀、耐久性好的塑料丝盲沟或弹塑性软式导水管等导水材料。

8.5.2  锚喷支护用作工程内衬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用于防水等级为三级的工程;

    2  喷射混凝土宜掺入速凝剂、膨胀剂或复合型外加剂、钢纤维与合成纤维等材料,其品种及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  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应大于80mm,对地下工程变截面及轴线转折点的阳角部位,应增加50mm以上厚度的喷射混凝土;

    4  喷射混凝土设置预埋件时,应采取防水处理;

    5  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8.5.3  锚喷支护作为复合式衬砌的一部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用于防水等级为一、二级工程的初期支护;

    2  锚喷支护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第2~5款的规定。

8.5.4  锚喷支护、塑料防水板、防水混凝土内衬的复合式衬砌,应根据工程情况选用,也可将锚喷支护和离壁式衬砌、衬套结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