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08-2008 建标库

8.4  逆筑结构

8.4.1  直接采用地下连续墙作围护的逆筑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8.3.1和8.3.2条的规定。

8.4.2  采用地下连续墙和防水混凝土内衬的复合式逆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用于防水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

    2  地下连续墙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8.3.2条第3~8、10款的规定。

    3  顶板、楼板及下部500mm的墙体应同时浇筑,墙体的下部应做成斜坡形;斜坡形下部应预留300~500mm空间,并应待下部先浇混凝土施工14d后再行浇筑;浇筑前所有缝面应凿毛、清理干净,并应设置遇水膨胀止水条(胶)和预埋注浆管。上部施工缝设置遇水膨胀止水条时,应使用胶粘剂和射钉(或水泥钉)固定牢靠。浇筑混凝土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图8.4.2)。

    4  底板应连续浇筑,不宜留设施工缝,底板与桩头相交处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8.4.3  采用桩基支护逆筑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于各防水等级的工程;

    2  侧墙水平、垂直施工缝,应采取二道防水措施;

    3  逆筑施工缝、底板、底板与桩头的接缝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8.4.2条第3、4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