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基本规定
【。
》
3.1 【 一般?规定:
:
《
3.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
》 1】)建筑物大修前【;
:
— —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
《
》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
【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
!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
《 ? 1)各种应!急,鉴,定;
—
?。 《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 , 3)!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
! ? :。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
】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
:
》 《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 4 》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
】。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
】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
】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
《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
3.1》.2 鉴定对象可!为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为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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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3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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