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 基本规【定
:
【
3.1》 一般规定—
:。
:
3.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
,
:
】 1)建筑》物大修前;
—
—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
《
【。。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
《。 —。。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
《 》。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
: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
:
: 》 : 1)各种应急鉴】。定;
?
,
!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
【 , 3)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
?
》 : ? :。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 ,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
》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
,
】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
: , ? ,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
【。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
】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3.1?.2 《鉴,定对象可为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为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3.!1.3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