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
! :1)建筑物大修【前;
《
—。 》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
!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
? : ?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
《
》 ,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
《 : ?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
?。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
》 ?。 1)各种—。应急鉴?定;
—
《 》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
【 3《)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
】
《 ?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 3 》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
《
》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 ,。 》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
!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
!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
【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
! :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
《
3.1.2 【 鉴定对象》可为: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为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
3.1.3—。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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