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规划用地图》和规:划设计要点(—有效)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开发:项目用地在》5公顷(《含5公顷)》。以下的规划设计【设计资质可放宽至甲!乙级建筑设计单位】。
? 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设计多个规划—方案进行《比选没有《规划设计要点或【规划设计要点—过期失?效的设计单位应不】得,承接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过程】中,确需修改《总平面图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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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必须《考虑特殊《。人群的需要设置一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的生活和【活动设施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实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BJ 5【0-88《)
?。
,。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规—划设计图(》。。或总平面图)审定】的基础上应同步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燃气、消防、绿化】等专项设计上—述各专项设计尚未审!定的市规划局—对开发?项目的单体建筑设计!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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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容量
【 (一)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一)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和附(!表二)非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确?因功能?、用地需要不—能满足附(》表一)、附(—表二:。。)指标的需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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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以下简【称表:三,)的规定给》予容积?率补偿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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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居住组团、居住】区内建筑底》。。层架空作公共—空间架?空部:。分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四)!当实际开发的容积率!大于土地拍卖—规定:的最大?容积:率,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由国土部!门按:超建的建筑面积征收!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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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
》 (一)—。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表四)建筑间距控制!表(以下简称—表四)规定》
(【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 (三)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控制且不小于最低限!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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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低:层辅助用房应纳入主!体建筑内不》宜单独建设若必须】单独建设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7》.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退让
【。。 (一)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表五)建筑》物退让边《界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五!)的规定
【 ,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6:)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的规定】
:。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市场、高层建】筑主楼(含裙房)】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8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同?时应满足遂府—办函[20》07]294号文件!规定
(!四)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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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室、台阶、管线!、,落地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招牌、灯饰可—外挑但其《距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m?。
: (六)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建围墙使—用功能上《。确,属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批》准,。围墙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和景观—控制线其形式—应通:透、低矮、美—观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在住宅建筑间距或】边角地上设》置花坛或种》植,绿篱和?树,木
第二十二!条 :建筑的高《度控制
》。 (》一):建筑物高度控制应】严格按照遂宁市风貌!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规划执行《在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 (二)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机场、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立—面控制
— (一)多层住!宅方案以《坡屋顶为主坡—屋顶色?彩执行遂宁市风貌规!划的规定建》筑要求充分》考虑采光、通风【、卫生、安全、节】能、住户之间防火】间距等?; 高层住宅—方,案应高标准、高【质量设计建筑造【型有地标性严禁简】。单重复住宅》平面户型《方案应设置成大窗】。。户、宽阳台》
? (二)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商业】与住宅分设凡规划】允许为商住混合【用地:的,建设项目其临—街主体建筑应后【退商业裙《房3米以上若—临街主体《建筑后退商》业裙房无法达到3米!以上的?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商业与住宅的—楼梯应分开设置商业!业态:不宜设置餐饮、【娱乐等影《。响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经营项目》
—(三)临景观大【道及30米》以上街道建筑阳台】全封闭设置隐—蔽式室外空调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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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建筑?或综合楼商业—部分:按橱窗式《设计并作亮化—工程
(!五,)所有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都:要,精心设?计顶部形成》优美的天际》线,;,所有建筑都要—设置隐?蔽式空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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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筑基地的绿化
】 :。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基地绿地率》按以下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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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旧城区建【设项目多层不低于】。30%高《层不低于《35%?;
! 2、新区建【设,项目多层不低于【35%高层不低于】40:%,;
:
《 (二)建设—项目玫瑰配置的具体!要求为
》 ? , 1、—。居住小区《按绿地面积的1【5%以上配置;【。
,
【 , 2:、小区按绿地面【积的1 《8%:以上配置;
—
【 :3,、居:住组团及以下按绿地!面积:的,20:。%以:。。上配置;
! , , : ,4、其他建设项目按!绿地面?积的15%以上配置!;,
— ? 5:、特殊行业及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酌情减少配置
!。 《 6、墙体、堡!坎、立交《桥、河岸、》构,筑物及不《适宜栽植玫瑰的【区域可选择月—。。季属的其《。他,品种如丰花月季【、英国月季、—。蔷薇等
! (三)建设—项目桂花、榕树配置!。具体要求为
【。 : 》 ,1、建设项目乔木总!数量(Q)按建设项!目核定绿地》面积(用《地,面积S×绿地率G)!的3.5%计—算,棵数:
》。 》计算公式如下— Q=S×G!×3.5%
【 《 ? 2、?市花(桂花)、市树!(榕树)的栽—植总数量(L—)按:乔木总数《。量(Q?),的30%计算—其中桂花数量(【Lg)、榕树(Lr!)数:量分别?占总数量的70【%和30%
】 ? : 计算公》式,如,下桂花Lg=S×G!×,3.5%×30%】×70%
! 榕树Lr!=,S×G×3.—5%×30》%×:30%
— , (四)》居住区的《集中公共绿地(【组团级?及以上)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
【 1、《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
! :。 ,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院落:式,组团绿地《应至少有一个边面】向组团级道路;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边面《向小区级或以上道】路并在该边上设置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其它!边必须邻组》团路或?宅间路;
【 — 3、?。为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集中公共绿【。地宜采用开敞式或以!绿篱、路沿、水景】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 :4、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 ? 5、居住】用地:四周应种植》两排以上胸径不小于!10cm的乔—木
《 : ,(五)小区》。建设生态《。停车场应栽植乔木】。其用地?面积的?2,0%可纳入绿地率计!算
(六!。)小区内同一—。道路的绿《化景观?风格宜统一、协调】;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绿化!达到一路一景—)
(】七)居住区的绿化景!观应有文化》主题要充分体—现遂宁爱心、慈善】、吉祥、健康—、幸福、《和谐的?城市:文化内涵
》
(—八)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筑【基地内?的绿化规划与建筑方!案一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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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配套的公建、市政】设施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主要应包括托【幼、医疗卫生用【房,。、文体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地、居委会、】市场:、公共停《车场、配电》房室:外,消防设施、绿化【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收集点、人防】工程等
【 (二《)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
:。 , (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 1、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7.》5‰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或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4%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5‰配建行!。政管理用房》(最小不小于—50平方米);
】
— 2《、总建筑面积—在3~10万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8‰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5%: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4‰配建》行,政管:理用房(居委会、】业主、物《管用房);》。总建筑面积在35万!平方米?范围内按1%配【建托儿所总建—筑面积在5-—10:万平方米范围内【按1.2%配建幼】儿园:;设一?处公:厕;
— : 3》、总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8.5‰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6%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3‰配建《行政管理用》房(居委《会、业?。主、:物管用房);按建筑!面积5‰配建—幼儿园;设一处【以上公厕《;,
《 《 4、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时按建?筑面积9‰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7%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2‰配建】行政管理用房(【居委会、业》。主、物管用》。房,),;按建筑面积5【‰配:建幼儿园《;设一处以上公厕】;
? 5!、凡未提及的—公共设施配建—项目按居住区规【。范规定执《行
》 (四)配电房、!室外消防设施、【管理用房《、居委会等设—施应按功能》要求设置在适合的公!建或住宅建筑中【不宜单独设置
!。 ?(五)开《发地块内应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站(点)、】公,厕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区内》的供电、《电讯、广播、电视、!给水(消防管网)】、雨水、污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均应地埋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以上:市政设施应同步进行!建设统一《纳入竣工综合—验收
?
: , (?六)各种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室外消防—栓及其附属设施【、交通控制》设施、园林》绿化、挡土》。墙,、护坡?、踏步?等市政工程设施【用地和建设由开【发单位负《责
:。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
】(一)居住》区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居住区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 (二)】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集?中停:车为:主并宜采用地下【、半地下或多层【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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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车场《(库)设置方式【
【 1《、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宜采!用首:层架:空方式;
【 , 》 2、?总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的项目宜【采用地面与半地下(!或地下)相》结合方?式;
》 , , 《 3:、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宜采用地面与地】下停车相结合方式】
(【四,),鼓励修建《90平方米以内的】小,户型机?动车停车位按每1】。.5:户1个机动车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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