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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3.3.《1条 ? 建筑高度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建筑退》距、消防、》抗震、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3.3.2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地震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讯)设施控制】范围内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 第3.3.—3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 》 : 第?3,。.3.4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公!。式H≤W+2S(】H, 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 【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   ? 1.?组合式?建,筑采用分段的—形,式控制 !    《2.建筑物》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m 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计算 】    【 ,3.:沿城市其他线性空间!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参照本》条执行 》 《第3.3.5条【  建筑物直接【面临或其前面—的道路临接广场等】围合空间的其—建筑控制高度按【下式计算《H≤W/2 】 : ,    注H—。。 ,。为建筑控制高度【;W为?建,筑物垂?直方:向围合空《间的宽?。度 【第3.3.》6条  滨水、【环湖区等需要控【制,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地段须按!照城市设计控—。制建筑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