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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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条 】建,筑高度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建筑【退距、消防、抗震】、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
第3.【3.2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地震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讯)设【施控制范围内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3.3.3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
】
第3.3》.4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公式H》。≤W+2《S,(H 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 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
《 1.组合式建!筑采用分段的形式】控制:
《。
:。。 2.建【筑物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m 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计算
!
《 ?3.沿城市其—他线性空间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参照本—条执行
》
第3.3】.5条 建筑【物直:。接面临或其前面的道!路临接广场等围合】空间的其《建,。。筑控:制高度?。按下:。式计算?H≤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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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H 为建筑控制!高度;W为建筑【物垂直方向围合【空间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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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条 滨水》、环湖区等需要控】制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地段须按《照城市设计控—制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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