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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高度—。 ? 》。第3.?3,.1条  建筑【高度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建!筑退:距、消防、抗—震、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 第3【.3.?2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地震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讯)设—施控:制范围内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3.3.3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 ? 第3.3!.4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公式H≤W+2】S(H 《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 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 :   《  1.组》合式建筑《。采用分段的形式【控制  !   2.建筑物】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m 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计算— ,    】 3.沿城市其他】线,性空间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参》照,本,条执行 《 , ,。 第3.3【.5条  建筑【物直接面临或—其前面?的道路临接广场等】围合空间的其建筑控!制高度按下》式计算H《≤W/2 !   ?。  注H 为建【筑控制高度;W【。为建筑物垂直—方向围合空间的宽】度 第】3.3?.6条  滨水、环!湖区等需要控制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地段》须按照城市设计控制!建筑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