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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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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条 邻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退地界距离应按下】列有关规定及表3】.2.1 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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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小《退距按表3》.2.1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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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站等有】。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应本:着节约用地及合【理利用周边地块的原!则控制退距其安全防!。护距离宜留在本单】位,用地界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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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用地界线为非规则】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时则依》据本:章第:。一节建筑间距来确】定建筑位《置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分摊退地界距离且】不得小于6m
】
表3.2】.1 建《。筑,物退让地界最小距】离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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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C为建筑退地界!距离;L为本章【第一节确定的对【外部最小建筑正向间!距;L′为本章【第一节确定的建筑侧!向最小间距;H【 为建筑高》度;d为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
【
第3.2】.,2条 邻城市道】路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凸出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2! 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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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2 !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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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H 指建筑总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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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筑:高度大于80m【。或大:型商店、酒店、【。餐,饮服务场所、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会议:中心、物《流中心等人流、【车流较大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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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层建!筑,。主体部分与》裙房部分《可分:别控制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可按低层、!多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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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退两:个红线折点之间的距!离时两条道路—红线宽度《不一样时按红线宽】的道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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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第【3,.2.3《条 邻《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凸出部分【后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规定执行《
—表3.2.3 建】筑物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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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 为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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