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建筑退?让
《
?
第?3.2.1条 邻!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退地界距—离应按下列有关【规定及表《3.2.1 要求】。控,制,
【 1.》最小退距按表3.】2.1 要求
】
?
2.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站,等有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应,本,着节约用地及合理】利用周边地》块的原则控》制退距其安》。全防护距《离宜留在《本单位用地界线范】围,内;
《
,
【3.:若用地界线为—非规则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时则—依据本章第》一节建筑《间距来确定建筑位】置,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分摊退地界距离!且不:得小于6m》
《
表?3.:2.1 建筑物【退让地界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
—
? 注C《为建筑退地界—距,离;:L,。为本章第一节—确定的对外部最小】建筑正向间距;【L′为?本章第一节确定【的建筑?侧向:。最小间距《;H 为建筑高【。。度;d为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
—。
:
,
第?3.2.2条 邻!城市道路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凸出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2 要求》。控制
《
表3.2】.,2 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注1.H【 指建?筑总高度
】。
— 《2.:建筑高度大于80m!或大型商店、酒店、!餐饮服?务场所、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会议中心、物!流中:心等人流、车—流较大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3【.高层建筑主体部分!。与,裙房部分《可分别控制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可】按低层、多层控制】
! 4.【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退两个?红线折点之间的距】离时两?条,道路红线宽》度不一样时》按红:线宽的道路计—算,
【 【5.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
第3.】2.3?条 : 邻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凸出《部分后?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规定执行
!
表3.2【.3: 建筑物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
注H— 为:建筑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