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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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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条 邻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退地界距【离,应按下?列有关规定及表【3.2.《1 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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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小【退距按表3.2【.1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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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站:等有: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应本着?节约用地及合—理利用周《边地块的原则控【制退距?。其安全?防护距?离宜留在本单位用】。地界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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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若用地!界线为非规》则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时则》依据本章第》。一,节建筑间距来确定】建筑位置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分摊退地界距】离且不得小于—6m
表!3.:2.1 建筑物退让!地,界最小?距离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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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C为建筑退地界【距,离;L?为本章第一节确【定的对外部最—小建:筑正向间《。距;L?′为本章第一—。节确定的《建筑侧向最小间【距;H 为建筑【高度;?d为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
《
《第,3.2.2条 邻!城市道路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凸出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2 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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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2: 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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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H》 指建筑《总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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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筑高度大!。于8:。。0m或大型商—店、酒?店、餐饮服务—场所:、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会:议中心、物流—中心等人流》、车流较大》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 ? ? 3.高层建—筑,主,体部分与裙房部分】可分别控《制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可按低层、多【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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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退两?个红线折点》之间:的距离时《两条道路红线宽度】不一样时按红线【宽,的道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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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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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条 邻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凸—。出部:分后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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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3 建筑物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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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 为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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