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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第3.1】.1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     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 !。 :    — 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 》 ,   ?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 《。 : 第3.1.【2条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 】     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1.3条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 《      【 (: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 !       (!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 《  ?  :   (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 ! 【。 — 《。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  【   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 】 — 第3.1—.4条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 —  【   ?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 【 第3.1.5【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 : 第3》.1.6条 —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 ! ? 第3?.1.7条》 , ,。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 ,  —   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 :    【 ,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     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第3!。.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 —  : , 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 !     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 【    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 【 《第3.1.》9条:  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 ?。     !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