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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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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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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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
》
》 : 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
《
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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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条】 ,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
】 : 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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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条 《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
— (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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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
《
: —(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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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
》
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
】
第3】.1.4条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
》
】。
—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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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
第3.1.6条 !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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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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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条《 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
! 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
!
《 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第3.!1.:8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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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
! ,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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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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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条? 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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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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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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