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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第3.1.1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     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 — ,    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   》  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 【第3.1.2条 】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 !     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 , : 第3.1.3【条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 !       】(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  【     (—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 】    》   (《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 , 》 】 ,。。 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 【   》  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 !。。 】 ,。第3.1.4条 】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 【 》 《 :  : , 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 》 ,。 第3?.1.5《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 【 第3.1—.6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 ! 《 第3.1.7!条  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 】    《 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 【 《 ,  : 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   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第【3.: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 —     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 》 ?   ? ,。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 !     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 ? 第3.—1.9?条  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 ?。 ?    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