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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第】3.1?.1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   【  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 —  : , , 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  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 第3】.,1.2?条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  】   ?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1.3条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 】       】(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  【 ,    《(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 ,。 ?。    》   (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 ! , 》 : 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  !   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 ! 第》3.1.4条—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 —。 !。     —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 !。 :第3.1.》5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 》第3.1.6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 【 : 》 第3.1.—7条  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   】。  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 :。     !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第3.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 》 》    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 【  :   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  !   ?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 ! 第3.【1.9条  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 —     】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