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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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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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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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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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
,
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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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条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
【 , : 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
第3.1】。.,3条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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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
】 《(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
》
— , (《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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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
》
》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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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4条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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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
】。
第—3.1.5》。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第3!.1.6《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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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条 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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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
【
《 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 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第3.1.8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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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
》
《 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
【
!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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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条 !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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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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