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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第3.1】.1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     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 《    》 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     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 第3!.1.2条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  !   ?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 ?第3.1.3条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 ?  《     》(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 】。。      (【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  】     (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 【 : ! 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 ? ?   ? 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 ! 第3—.1.4条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 !     】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 】 : 第3?.1.5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 ?第,3.1.6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 】 第3—.1.7《。条  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 【。 《   ?  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 ?  —   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 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第?3.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 !    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 》 :。     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 !    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 】 第3.1.9条】  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    !。。 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  :  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