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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第3.【1,。.1条 《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 ,     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 —     》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    】 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 ! 第3.1》.2条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 —     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1《.3条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 【。   —    《(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 ? 《  :     (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 》。   —    (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 》 【 ! 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 】    —。 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 ! 《 : 第3.1.—4条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 ! !   《  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 》。 第3.1.—5,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 第3《.1.6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 》 — 第3《.1.?7条  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 —    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 【    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  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第3.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 】  ?   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 》    】 ,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 《 : ,     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 第】3.1.《9条  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    ! 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