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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第【3.1?.1: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    》 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    ! 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   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 》 ? 第?3.1.2条 【。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 】   【  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 , 第3.1.3条】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  【     》(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 —      (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 —     —。  (?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 】 : ! 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 : 《    《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 】。 》。 第3.1!.4条?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 ? — ,     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 》 《 第3.1.5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 》 第3.1.6!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 】 : , 第3.》1.7条  —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 —     !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 》  》 ,  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 , ,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 , 第3.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   !  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 《  《。   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 《。     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 ! 第3.1.9条】。。  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 】   —  :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