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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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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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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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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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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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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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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条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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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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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条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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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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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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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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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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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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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条 】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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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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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
第3!.1.5条 —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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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6【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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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条】 :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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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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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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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第【3.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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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
!。 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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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
!。第3:.1.9条 【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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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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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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