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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 第3.1.【1,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 ?。     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 《     【。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 ,  :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 ! 第3【.1:.2条 《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   !  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 : 第:3.1?.,3条 ?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 ! ?       】(,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 !     —  (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 【  》    《 (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 ! : ! , 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 【    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 】 ? 第3.1.!4条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 , !。     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 】 第3.1》.,5,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 第—3.1.6条 【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 ! 第3.1.!。7条  《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 》 :     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 】    《 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  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 第3.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 《 ?     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 !    —。 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 !    【 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 — 第3【.1:.9:。条 : 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 —。 ,。    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