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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第3【。.1.1条 —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 ,   ?。。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 】。     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  —   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 ! : 第:3.:1.2条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 《 ? ,  :  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1.3条 》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 》 ,。     》  (?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 】 ,     (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 ?      】 (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 【 【。 ? , : 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 —     》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 】 第3.【1.4条 》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 !。  —   ?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 【 , , 第3.1.5!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 第3.1》。.6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 】 — 第3.—1.7条 》。 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 :。     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 【     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 《    《 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第3:.1.8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 】    《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 !     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  【  : 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 ? 第3【.1.9条  【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  ! ,  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    《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