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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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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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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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
【 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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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
第3.!1.2条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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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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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条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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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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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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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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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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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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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条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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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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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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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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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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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条 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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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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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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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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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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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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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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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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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条 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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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 , 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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