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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 , , 第2.2.】1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审批】的依据 】 第:。2.2.2条  单!元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依据表2.2.】。2的规定执行 【 表—2.2?.2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注1.【表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 】      !   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3.特殊《地区的规划指—标由规划部》门视具体《情况制定 ! 第:2.:2.3条  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根据》用地规模的级别按表!2.:2.3规定执—。行 —   ?。。  :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规划:确定的区域其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在不超过单【元控规总容量的【基础上经《论证予以调》控 ? 表》2.2.3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注1.表中—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 【。      —  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2.!2.4条  改(】扩)建?的,建设活动《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性指标的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规定性指—标,但其扩建、加层【破坏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品】质的也不得》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