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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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审批的依据—
—第2.2.2条【 单元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依据表《2.2.2的规【定执行
!表2.2.2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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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表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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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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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特殊地【。区的规划指标由规划!部门视具体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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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条】 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根据【用地规模的级别按表!。2.2.3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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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规划确《定的区域其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在》不超过单元控规【总容量的基础上【经论证予以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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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3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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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表中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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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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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条 : 改(扩)建的建设!活,动,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性【指标的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规定性指—标但:其扩建、加层破【。坏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品质的也不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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