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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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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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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条 单!元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依据!表2.2.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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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2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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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表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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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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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特殊地区的规划指!。标由规划部门视【具体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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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条 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根据用地】规模的级别按—。表2.2.3规定】执行
! 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规划确定的】区域其?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在不超】过单元控规总—容量:的基础上《。经论证予《以调控
!表2.2.》3,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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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
】 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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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条— 改(扩》)建的建设活动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性指标的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规定性指标但其!扩建、加层破坏【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品质的也不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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