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49-2008 建标库

4  城市道路

4.0.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4.0.2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4.0.3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4.0.4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

4.0.5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6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4.0.7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4.0.8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

4.0.9  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漏。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