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49-2008 建标库

5  园林绿化

5.0.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5.0.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5.0.3  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m2以上的泥土裸露。

    2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3  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4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枝、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

5.0.4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5.0.5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5.0.6  对古树名木应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5.0.7  城市绿化应注重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5.0.8  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

5.0.9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