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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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本节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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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2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7.》。3.3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7.3.4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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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本条基本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
【
7.》3.6?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
7.3.7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
7】.3.8《 , 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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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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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
7.!3.9?。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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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船舶、航空【。、航天、纺织—、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其中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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