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7!.,3.1 本节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7.—3.2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7.3《.3: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7.3.—4,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
7.3.5 】 本条?基本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
—
?7,。.3.6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
:7.3.7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
—
7.3【.8: 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
》
,。
《。 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
: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
—
,
,7.3.9 —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
:
7.3.10【 ,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船舶、—航空、航天、纺【织,、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其中《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