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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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本节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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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7.3.3!。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7.—3.4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7.【3.5? 本条基》本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
7【.,3.6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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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
!
《。7.:3.8 《 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
【
《。 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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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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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船》舶、航?空、航天、纺—织、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其中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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