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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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 本节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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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7:.3.3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7.3.4 】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
7.《3.5? 本?条基本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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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
?。7.3.7》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
》
7》.3.8 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
】 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
《
,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
《
7.3.【9 :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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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船【舶、航空、航—天、:纺织、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其:中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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