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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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本!。节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7.3.2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7.3.3 !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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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7.3.《5 本条基—本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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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7 —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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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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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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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
!7.:3.9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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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 —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船舶!、航空、航天、【。纺织、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其?中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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