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
7.】3.1 本节【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7.3.2 【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7.】3.3? ,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7.】3.4 《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
7.3.》5 本条基—本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
!
7.3》.6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7 —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
!
》7.3.《8 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
》
【 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
: :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
》
7.3】.9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
7《.3.10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船舶、航空、航【天、纺织、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其,中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