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7.3.1 本节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7.3.2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7.3.3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7.3.4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7.3.5 本条基本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
7.3.6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7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
7.3.8 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
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
7.3.9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10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船舶、航空、航天、纺织、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其中,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