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仓库类建筑
8.0.2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8.0.3 本条文字作了修改,进一步区分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仓库与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的区别。
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确定。
仓库类建筑,各行各业都有多种多样的规模、各种不同的功能、破坏后的影响也十分不同,本标准只提高有较大社会和经济影响的仓库的设防标准。但仓库并不都属于其他类,需按其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由各行业在行业标准中予以规定,例如,属于抗震防灾工程的大型粮食仓库一般划为丙类。又如,《冷库设计规范》GBJ 72-1984规定的公称容积大于15000m3的冷库,《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1998规定的停车数大于500辆的特大型汽车库,也不属于“储存物品价值低”的仓库。